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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时间:15-11-06 11:29:00  作者:招生就业处  点击: 次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一、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             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             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             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             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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