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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e365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暂行规定的 实施意见

时间:15-11-04 14:48:00  作者:纪检处  点击: 次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二、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三、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

(三) 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 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 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末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五、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并签订廉洁承诺书。

报告的程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向水利厅主管领导书面报告后,报厅纪检组备案;学院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后,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学院中层干部向学院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后,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责任编辑:纪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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