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职院[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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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推进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简称“省开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联合社共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四川省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读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1.申请
(1)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县(市.区)教育局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审批
(1)审核:由本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负责;
(2)初评:新生由所读高中毕业学校负责,在读学生由学院负责;
(3)审批: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省开行、农信社审批贷款。
3.发放
按贷款合同规定,并由代理结算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学院收费账户。
(责任编辑: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