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职院[2011]号
be365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07]52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 元。我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等级按《be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每学期最多有1门不及格科目;且不合格学分未达到降级、退学的标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不良嗜好,符合《be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5、受资助学生若在资助期间有违反本规定条列者,学院将停发所发资助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按一定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再由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比例分配到各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be365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be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之规定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然后在班内进行公示。班内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再把初步名单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第十二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并公示
1、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be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之规定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再将名单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对师生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将全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起全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每年11月15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月把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