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职院[2011]号
be365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通知精神,遵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川财教[2007]109号)文件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be365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由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向各高校下达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再分配到各系。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国家划拔的专项经费的标准发放。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符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两期都必须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甲等奖学金;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六条 各系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本系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思想品行、学习情况、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具体指标核算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领导机构为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及推荐和上报。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管理机构为学生工作处。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每学年度上期开学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视各系学生人数情况,按比例分配给各系。
第十一条 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贫困证明,还需提供一份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及品行证明。
第十三条 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工作处审查并在系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优秀大学生的鼓励与关怀。各系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原则,深入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认真细致地作好申请学生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六章 金额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计财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