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一、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 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 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 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 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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