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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365 招生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15-11-06 11:30:00  作者:招生就业处  点击: 次


    为适应我院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切实贯彻实施教育部及水利厅招生录取政策法规和规定,充分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的原则,确保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阳光工程”和加强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认真开展招生监督检查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严肃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现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严格按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第二条 严肃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未经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和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调整工作必须在网上进行,坚决杜绝私自调整招生计划的现象,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和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解决我院生源不平衡问题,不得用于指定录取对象或降分录取,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条 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严格执行招生录取“阳光工程”,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廉政措施;公开录取工作纪律;公开信访和监督电话等。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招生工作人员都熟悉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障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未参加岗前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自觉接受学院招生监察机构的监督。包括监督检查本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履行对考生和社会承诺的情况;复核学院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和退档名单;审查大批量招生录取结束后少量补录考生名单等。
      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四川省的各项收费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严禁向考生收取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等。
      第七条 严格审查按政策优惠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和条件,在录取工作中,除严格审核考生申报加分的证明材料外,还要结合考生学籍资料等对申报考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从严治招,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禁止学院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介绍和组织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介绍费”、“茶水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第九条 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欺骗考生。严禁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欺骗手段或经济手段招揽生源。
      第十条 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网络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和安全。严禁工作人员擅自修改、下载考生和招生录取活动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
        (一)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拖拉,或向考生提出无理要求,刁难考生。
        (二)不准以录取考生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家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或暗示、索要钱物;不准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其家长作任何承诺。
        (三)不准接受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徇私舞弊,为子女、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强求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五)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干扰招生部门正常的招生录取工作。
        (六)不准擅自调档和录、退考生。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不准无理拒录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特别是高分考生;不得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低分考生;不得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八)不准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档案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且志愿报考我院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严禁以索取报酬为目的向考生或其它人员透露考生录取过程的信息。
      第十五条 加强对招生录取场内通讯工具的管理,严格控制通讯工具的使用。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招生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对外通讯联络,以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在招生工作期间,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自觉接受招生监察机构的监督,严肃认真地对待各级招生监察机构提出的关于学校在招生录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答复,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政一把手对本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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